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制度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9-06 | 47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培养“知识、技术、健康人格”三位一体的高技能人才,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的对象主要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个体和群体提供生活辅导、学习辅导、职业生涯辅导、人际关系辅导、情绪情感辅导等。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必须坚持教育性、全体性、差异性、主体性、整体性、发展性、活动性、保密性原则。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充分开发潜能,培养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

  (一)发展性目标(全体学生):使学生不断正确认识自我、接纳自我,增强自我管理能力、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二)调适性目标(少数学生):对少数有心理困扰和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使之尽快摆脱障碍,调节自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自我教育能力。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的任务是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即面向全体学生,开展预防性和发展性的心理健康教育;面向少数有心理困扰和心理障碍的学生,开展补救性和矫治性的心理咨询和辅导。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在学生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的开展由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全面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教师应突出专业化、专职化、专家化。

  第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要不断完善师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心理咨询中心除专职心理辅导教师外,各系班主任、任课教师、生活指导教师要负担起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的责任;各班级要设立心理咨询委员;学校要有专门的学生心理协会等社团组织。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应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组织班主任、任课教师、生活指导教师、班级心理咨询委员具体实施。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八条   学生处长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心理咨询中心教师负责全院学生的心理咨询与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实施。班主任负责了解、收集和归类本系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上报本系负责人和心理咨询中心,学生重大心理问题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各班主任、任课教师、生活指导教师和班级心理咨询委员应负责班级或宿舍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

  第九条  专职心理辅导教师要组织各班主任开展学生心理普查工作,建立动态心理健康档案、确定重点联系学生、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团体训练和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心理健康教育专题讲座,并对个别有心理障碍学生开展补救性和矫治性的心理咨询和辅导。

  第十条  班主任要广泛收集材料,发现需要咨询和确认有严重心理疾病的重点学生,要尽快上报学生处和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共同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工作。

  第十一条  班主任、任课教师、生活指导教师和班级心理咨询委员要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对心理健康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断了解和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相关知识,以便于有针对性地进行健康教育的辅导与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各班级和学生社团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以及班会、党团组织生活的形式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学生树立现代健康新观念。

  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建立学校和家庭心理健康教育沟通的渠道,优化家庭教育环境。

  第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重点学生的心理档案和危机干预体系,并针对每位重点学生制订相应措施和方案。学生危机干预体系分为三级干预系统:

  (一)一级系统以预防为主,班主任要与高危人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他们宣传和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心理保健意识,同时要加强与家长的联系。

  (二)二级系统以咨询为主,主要针对长期陷入困境的个体进行干预,到学校心理咨询室进行定期咨询。

  (三)三级系统以治疗为主,对曾经有过自杀经历或有严重心理疾病无法正常学习的学生要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并与家长保持联系,将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并详细记录干预过程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心理咨询保密制度,除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外,不得向其父母、教师、朋友谈及学生的咨询内容和隐私,敏感问题等不得披露学生的真实姓名等信息。除心理健康辅导老师以及相关心理辅导咨询人员外,不允许任何人查阅或外借学生心理档案。心理辅导教师也不得在任何场合谈论学生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