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7-08 | 48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活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院《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外出活动,是指班级、系部或者学校有关部门按计划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参观、效游、拓展或公益活动等 (列入教学计划的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除外)。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第二条  学生处和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学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须经学生处和保卫部门同意,按学院规定进行。影响教学工作的,须经教务处同意。重大活动须经院务会研究批准。学院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坚持“安全、就近”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外出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听从指挥,服从活动组织者的管理。

  第五条  学生外出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条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凡在活动中出现意外,在做好应急处理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汇报学院主管部门和主管院领导,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第七条  学生外出活动的申请和报批:

  (一)凡举办全院、全系性有组织的外出活动,组织者应提前三周申请,报院务会研究,同时附送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院长办公会批准,方可实施。此类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举办活动的名称、主办部门;

  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姓名、职务、住址及联系电话;

  活动的具体内容、计划、期限及参加人数;

  参加保卫的教师人员名单及要求。

  (二)班级组织的学生外出活动,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需提前一周提交《学生外出活动审批表》(见附件),经系部负责人审核,学生处和学院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学生会、学生社团或其它部门组织的学生外出活动,由组织和主管单位提前一周提交《学生外出活动审批表》(见附表),经学生处和学院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凡根据教学计划安排需外出参加专业实习、见习、参观等实践活动的,根据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五)非教学计划内或教学计划有变动需在校外进行实习、见习、实践等活动的,需提前二周提交《学生外出活动申请表》,经教务处和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  学生外出活动的组织及要求:

  (一)非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类活动,原则上不能占用教学时间。因教学计划变更需在校外进行实习、见习、实践等活动,而打破现有教学秩序的,需经教务处和分管院长批准。

  (二)学生外出活动,学院原则上不提供车辆。

  (三)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必须做好严密的安全措施,检查参加活动的师生健康状况,检查交通工具和活动场所、设施情况,携带常用药品,同时落实活动安全责任人,教育学生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四)组织师生到风景、名胜管理区活动,必须教育学生遵守管理区的规定,注意公共卫生,注意环境保护。

   (五)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和活动场所环境不明的情况下,严禁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六)活动结束后,必须集中学生清点人数,检查财物,清理活动场所,并向审批部门报告活动结束情况。

  第九条  学生外出活动的具体安全要求:

  (一)学生外出活动前,组织者一定要集中组织一次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安全防范的基本知识。

  (二)学生外出活动时,不得开展无安全保障以及具有明显危险倾向的活动,严禁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的行为。如有违反者,追究组织者和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三)组织学生出游活动,一律限定在市内安全设施有保障的各大公园、旅游景点,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另择地点。严禁组织学生进行商业性旅游(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或到未开发的区域进行旅游活动。严禁参与高风险的游乐项目。对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组织者或当事人的责任。

  (四)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注意交通安全,必须使用有运营资质的公司提供交通服务,不能用共建单位或关系单位的车辆作为交通工具,严禁租用证照不全、状况不良和载货用途的交通工具。团体用车时,领导必须亲自带队,各个环节有专人负责。

  (五)不得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商业性庆典、演出等。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有危险的活动。

  (六)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必须坚持安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加强劳动组织,重视劳动保护,教育学生遵守劳动规则。

  (七)必须做好严密的安全措施,携带常用药品,同时落实活动安全责任人,教育学生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八)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必须明确带队领导,配备足够的带队教师,制定应急预案,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带队负责人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老师必须加强责任感和提高安全意识,掌握活动情况和学生动态,组织有序,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责任与违纪:

  (一)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负责人应对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承担主要责任,审批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凡未按本办法的要求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假借班级或系部名义与校外人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如各种旅游)等,加重处理。

  (三)未按《学生外出活动审批表》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的,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对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因忽视安全防范工作,或因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或伤亡的,学院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