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进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合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从重处理:
(一)违法、违规、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二)违法、违规、违纪后隐瞒错误事实,拒不接受教育、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
(一)违法、违规、违纪后自动接受学校处理,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愿意承担责任的。
(二)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有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对查实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等有立功表现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或者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煽动罢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罢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加非法传销和邪教组织,进行邪教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内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悔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不尊敬学校教职员工(含学校工作人员、实习点的工人师傅及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等)者:
(一)无礼顶撞教职工,经教育不认错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谩骂、侮辱教职工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破坏同学团结者:
(一)教唆、指使校外人员来校内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或纠集本校学生在校外打群架,为首者开除学籍,协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凡参加打群架、严重破坏教学秩序,影响极坏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相互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拉帮结派、搞帮派对立,对为首者或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威胁、恐吓、诱骗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包庇违纪同学,为违纪同学作伪证,妨碍办事公正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园里携带或收藏匕首、砍刀、铁棒、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骗取、敲诈勒索或抢夺他人钱财者:
(一)偷窃、骗取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作案价值达一定金额,尚不够成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两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与作案者同论。
(二)敲诈勒索或抢夺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采取撬门扭锁、偷配钥匙等行为入室盗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勾结校外人员合伙偷盗或利用监守之便进行偷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抽烟、酗酒、赌博者:
(一)在公共场合吸烟,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登记在案,第二次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多次教育仍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校内酗酒或者酗酒后进入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因酗酒滋生事端造成重大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进行赌博活动,尚属首次且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损学生形象行为者:
(一)阅读、观看非法书刊和电子、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电子、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仪容仪表及服饰违反学生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诽谤他人,强制猥亵、侮辱异性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在校内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停学由监护人带回进行家庭教育,学校确认适合于学校生活时再回校就读;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吸毒、贩毒、引诱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者:
(一)未经宿舍生活老师同意,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同意留宿学生家长或其他亲朋好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住宿生夜不归宿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者:
(一)翻越围墙栏杆、爬水管、越窗户进入宿舍、教室或私自撬开宿舍、教室门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寝室、教室、机房、实训室私拉乱接电线,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私自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者,没收器具,并给予记过处分;因私自使用电器造成事故、产生严重后果者,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物、破坏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者:
(一)破坏公共卫生,如乱丢乱扔、乱写乱画、往楼下窗外倒污水、扔垃圾等,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物(如教学仪器、实习器械、体育用品、课桌、床凳、门窗、空调、水电设施、卫生器具、消防设施,绿化花草等)者,照价赔偿,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课堂纪律者:
(一)衣冠不整进入课堂(包括自习课堂、实训室、会场及其他严肃公共场所)者,勒令整改,由此造成的迟到、旷课由本人负责。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开会、上课时看小说或其他课外读物者,口头警告;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无故旷课(以每天6学时计,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计为旷课1学时)者:
(一)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达6学时或累计旷课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达12学时或累计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达18学时或累计旷课达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达24学时或累计旷课达48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已受上述纪律处分仍然不予改正,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达36学时或累计旷课达72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舞弊者:
(一)考试舞弊者,本场考试学科成绩记零分,不予补考,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有两次以上考试舞弊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和多媒体管理有关规定者:
(一)在媒体上发表、传播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学校、他人利益的言论、文章,或者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媒体上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视频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媒体上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图像、视频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学校公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进行非法增删和修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危害系统安全的,或者故意利用计算机网络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许可,在课余时间使用课室多媒体设备播放电影、音乐、玩游戏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损坏多媒体设备者照价赔偿,并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处分权限:
(一)对学生实施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做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二)对学生实施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具体处分建议,由学生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三)对学生实施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具体处分建议,由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直接做出处分决定。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
(四)对学生违纪行为的查处,由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处、保卫处负责督办或复核。
(五)学生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由二级学院形成处分材料,学生处出具通告或决定,并负责备案和存档。
第二十四条 处分程序:
(一)调查。对学生实施处分应当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和取证,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调查内容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过程、情节、责任、原因和危害程度等。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做出笔录,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并按指印。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此外,违纪当事人对自己的违纪过程、原因、危害应做出书面检查及陈述。
(二)审查。调查取证结束后,二级学院或学生处对案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违纪情节和性质,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决定。经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审查核实,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据本办法的处分权限做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形成后,要送达被处分人,并通知其家长。
(四)宣布。纪律处分决定做出后,由二级学院向被处分者本人和一定范围内的学生宣布,将处分决定书交被处分者本人一份,并告知其不服处分决定而提出申诉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五条 申诉程序: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生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由二级学院或学生处复议。学生对复议结果不可再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解除处分程序: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限,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一般以半年为限。处分期间能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表现较好者,到期按程序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必须由个人写出申请,二级学院做出鉴定,按原处分程序最终由二级学院或学生处审议做出决定,并在公布处分的范围内公布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生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无理拖延、逾期不离校者,学校可由保卫处采取强制措施令其离校。
被开除学籍学生,不予退还学费。
被开除学籍学生可以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一年内或未解除处分前不得申请奖学金和学费减免,不得被授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纪律处分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应规范行文,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或出生地、政治面貌、所在二级学院及年级和专业;
(二)违反纪律行为或改正错误的事实及形成的结论;
(三)处分或变更、解除处分的依据;
(四)做出决定的单位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列某级以上处分是指含本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二级学院辅导员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看期内有立功表现者,经批准可缩短察看期;察看期满,学校应根据其表现及时做出按期解除察看或加重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后尚不够解除处分条件的,毕业时按结业处理,待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方可由学生处解除处分,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和依据其他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