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纪律观念和规范意识,保障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学校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学习制度和作息时间。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课、实训(习)课以及学校、二级学院和班级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按规定参加晚自习,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勤。
第三条 考勤内容包括迟到、早退、请假、缺勤等。
(一)学生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勤。迟到、早退3次按缺勤1节统计。上课、实训(习)迟到、早退达15分钟以上者,计缺勤1节。
(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各类集体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擅自缺勤者,一律按缺勤计。
(三)学生请假必须事先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请假由学生本人持请假条亲自办理,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替。请病假者须持学校医务室(社康中心)或相关医院证明办理,本人确不方便办理者,方可由他人持证明办理。
(四)学生原则上不能请事假,确需请事假者,班主任和辅导员必须核实请假原因,一般应有家长的书面证明。学生因公请假必须有所属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学生因违法、违规、违纪等原因,责令其停止学习活动接受检查者,停止学习活动期间根据具体情况按事假或缺勤处理。
(六)学生在规定假期回家后,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无故不按时回校者,作缺勤处理。
(七)学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前请假,班主任必须在第一时间跟踪了解,报二级学院备案,待返校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请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易校通),按请假规定逐级批准。班主任(辅导员)批假权限为一天,二级学院领导批假权限为两天,学生处批假权限为三天。学生请假超过三天,由班主任、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校领导批准。学校在特殊时段另行要求的按学校要求执行。
第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复课者,应及时销假,请假期满仍不能参加学习活动者,必须到准假部门办理续假手续,超假不续假按缺勤处理。续假天数不能超过原请假天数,逾期按缺勤处理。续假手续的办理与请假同。
第六条 参加企业实习的学生,原则上请假不得超过一周。实习指导教师请假审批权限为一天;二级学院领导审批权限为两天;学生处审批权限为三天;学生请假超过三天,需由学生处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实习学生的请假审批一律需将请假材料复印件送交实习单位备案。
第七条 因病或特殊原因请假超过学期的三分之一时间者,可准予休学,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作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请假流程。
系统上填写请假单——班主任或辅导员签意见(一天以内)——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两天以内)——学生处批准(三天以内)——报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二级学院或实习单位备案。
因疫情防控、应急管理等工作要求,学生请假手续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考勤由班级考勤员报告授课老师。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各二级学院辅导员汇总。班主任将学生出勤情况录入系统。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指导老师负责考勤,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各班每天均应进行学生考勤记录。考勤员除向授课教师报告出勤情况外,还要在学生全期考勤表上填写每日考勤情况;考勤员每周一班会前向班主任汇报上周考勤情况。考勤员不进行考勤的,参照学生操行评定评分细则,扣除其操行分。考勤员虚假考勤,参照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班主任(辅导员)对迟到、早退、请假、缺勤的学生,要走访调查,弄清原因并进行思想教育,并根据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个学期内,学生已经因缺勤受到警示和相应纪律处分,仍教育不改,连续36学时或累计72学时以上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未参加相关教学活动者,应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各班应如实记录考勤,考勤员每月应将当月的考勤情况送交二级学院辅导员,由二级学院每月公布考勤结果。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要建立考勤预警制度,考勤员对学生缺勤快要达到处分规定,须立即报告班主任,警示缺勤学生。辅导员每月将各班报送的考勤情况整合一次,如发现学生缺勤达到处分规定(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报二级学院领导和学生处学籍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