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现代科技学校学生校外文体竞赛奖励办法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7-25 | 39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文体竞赛,奖励在校外各类文体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及其教练员(指导老师),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参加校外各类文体活动竞赛获奖的学生、教练员(指导老师)。

  奖励范围为学校指定参加或经学校批准参加的各类校外文体竞赛活动。

第四条  学生奖励标准。

(一)同一项目团体和单项同时获奖时,按最高获奖金额进行奖励,不重复颁奖;同一项目不同级别的系列赛(包括不同级别的选拔赛),按最高获奖级别奖励,不累计奖励。

(二)破记录者按成绩所对应的奖励标准双倍奖励。

(三)设特等奖的竞赛,特等奖按一等奖标准奖励,一等奖按二等奖标准奖励,二等奖按三等奖标准奖励,三等奖按三等奖的一半标准奖励。

(四)只设名次的各类竞赛,第一名按一等奖标准奖励,第二、三名按二等奖标准奖励,第四至第六名按三等奖标准奖励。

(五)已享受学校学费减免和每月生活补助的获奖团队及个人按正常奖励标准的一半执行。

第五条  教练员(指导老师)奖励标准。

(一)专职教练员由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完成学校规定的目标后按合同有关约定进行奖励。

(二)团体项目获奖,教练员(指导老师)按对应团体奖奖励标准的30%进行奖励。

(三)单项获奖,教练员(指导老师)按获奖运动员对应奖励标准的60%进行奖励。

(四)同一项目团体和单项同时获奖,以及同一项目不同级别的系列赛(包括不同级别的选拔赛)获奖,按第(二)、(三)项标准计算,按最高获奖金额进行奖励,不累计奖励。

(五)学生运动员打破纪录,对教练员(指导老师)按奖励金额的双倍进行奖励。

(六)教练员为多人的,奖金由学校按贡献大小指定分配。

第六条  具体奖励标准由学生处另行制定,该标准为奖励上限,学校有权根据竞赛的实际规模、参赛人(队)数进行调整。

第七条  成绩认定及奖励程序。

(一)竞赛成绩认定。均以主办单位最后的成绩通知或名次公布(锦旗、奖牌、证书、奖杯等)等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二)奖励申请和审批。组队参加校外各类文体竞赛的承办单位参加比赛前,填写《学生文体类校外参赛申请表》,向学生处提出申请;获奖后,填写《学生及教练员文体类校外竞赛获奖奖励申请》,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报校领导批准,涉及奖励金额较大者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

第八条  奖励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获奖师生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